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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时间:2017-01-13     阅读次数:1919

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第十条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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